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803號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務人 李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下同)柒萬叁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叁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柒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伍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叁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