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003號債權人 林天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錦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即債權人請於聲請狀補簽章。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林錦皇請求返還借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出之匯款單匯款人及借據之債權人皆為林錦皇非聲請人林天祿)。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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