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2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200號原告 蔡其財 訴訟代理人 蔡萬霖 被告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黃士哲 訴訟代理人 蔡振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200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記載「第68-Z00000000號」,應更正記載為「第68-Z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銘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劉佳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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