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94號原告 龔綉雅 被告 傅鶴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280之47地土地上面積約145.09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與原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4,409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597元X145.09平方公尺=4,584,4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洪玉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