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原告燊鼎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訴訟代理人 吳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林彩絹 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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