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48號原告 詹智荃
詹岱真 被告 江皓正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上易字第1046號毀損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