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567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一至十樓及00號一樓、二樓、二樓之0、七樓、九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 許雅雄許耿源 之繼承人、 許益源 即許耿源之繼承人、 許家榮 即許耿源之繼承人及訴外人 許乃月 即許耿源之繼承人(已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死亡)發支付命令,被告許雅雄即許耿源之繼承人、許益源即許耿源之繼承人、許家榮即許耿源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25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彥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