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七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選任辯護人丙○○律師
乙○○律師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0八七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丁○○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仿冒遊戲光碟壹佰伍拾陸片及仿冒遊戲光碟目錄捌本,均沒收。
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
一、丁○○係設於苗栗縣○○鎮○○里○鄰○○路三之一號「大中禮品屋」之實際負責人,明知「華興電視遊樂器店」(另案偵辦中)所販售之PS、PS2系統仿冒遊戲光碟(下稱仿冒遊戲光碟)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在電視畫面上可顯現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力公司)向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之「PS設計圖」、「PlayStation」商標圖樣;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之外包裝上並有新力公司、日商南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歌公司)、日商 思奎爾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思奎爾公司)、日商卡波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卡波光公司)申請准許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該等遊戲光碟均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新力公司、南歌公司、思奎爾公司及卡波光公司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又該等仿冒遊戲光碟透過電視遊樂器執行時,亦會出現「LicensedbySonyComputerEntertainmentInc.」授權文句(下稱「新力授權文句」),足以對外表示該等仿冒遊戲光碟係新力公司所生產之用意證明之準文書畫面。並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遊戲光碟,係「華興電視遊樂器店」未經合法授權所擅自重製新力公司、思逵爾公司及南歌公司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或為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我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直接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竟基於意圖販售從中牟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七月間起,連續向「華興遊樂器專賣店」以每片約新台幣(下同)三十至六十元不等之價格購入不詳數量之仿冒遊戲光碟後,再以每片七十至一百二十元不等之價格,在上址連續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而連續行使上開偽造之新力授權文句,足以生損害於新力公司。嗣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十八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仿冒遊戲光碟(含附表一、二所示)一百五十六片及仿冒遊戲光碟目錄八本。
二、證據:㈠被告之自白(本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筆錄)㈡告訴代理人甲○○之指訴。
㈢商標註冊證影本、扣案之仿冒遊戲光碟經電視遊樂器執行後出現上開商標、新
力授權文句畫面之照片、查獲現場照片、載有發行日期之網頁廣告資料、受告訴人等授權同步發行上開遊戲光碟之英特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期初期末存量明細表、進貨單、出貨單、發票、進口報單等附卷可稽。
㈣仿冒遊戲光碟一百五十六片及仿冒遊戲光碟目錄八本扣案可資佐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張文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附表一:
┌───┬──────────┬──┬────────────┬─────┐│編號│遊戲光碟中文名稱│片數│商標圖樣│商標權人│├───┼──────────┼──┼────────────┼─────┤│一│波波羅克洛伊思物語│一│POPOLOCROIS│新力公司│├───┼──────────┼──┼────────────┼─────┤│二│鐵拳四│一│TEKKEN│南歌公司│├───┼──────────┼──┼────────────┼─────┤│三│聖劍傳說│二│LEGENDOF│思奎爾公司│││││MANA││├───┼──────────┼──┼────────────┼─────┤│四│惡靈古堡三│一│BIOHAZARD│卡波光公司│└───┴──────────┴──┴───────┴────┴─────┘附表二:
┌───┬──────────┬────┬──────┐│編號│遊戲光碟中文名稱│片數│著作權人│├───┼──────────┼────┼──────┤│一│波波羅克洛伊思物語│一│新力公司││││││├───┼──────────┼────┼──────┤│二│阿爾卑斯滑雪賽│一│南歌公司│├───┼──────────┼────┼──────┤│三│鐵拳四│一│南歌公司│├───┼──────────┼────┼──────┤│四│火熱職業野球二00│一│南歌公司│││二│││├───┼──────────┼────┼──────┤│五│聖劍傳說│二│思奎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