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成 訴訟代理人 林忠信 被告 邱華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