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洪重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 戴美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彭昭芬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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