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一年六月八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十八日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雖聲請人嗣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八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一○一年九月十日寄存送達(同年月二十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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