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號聲請人 賴壬丞
楊 賴月美 廖英方 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美蘭 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者,須以其在本院合法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始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於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七號租佃爭議事件中,雖提出之答辯狀記載其有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然並未提出委任該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自難認其已合法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雖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時,提出委任黃翎芳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惟尚不得認其於本院裁判前已為合法委任,而得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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