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五二號再抗告人 朱億倫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三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三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朱億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李嘉興法官張惠立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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