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43號
原告 張銘忠
被告 陳雅婷
上列被告陳雅婷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安信
法官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杰恩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43號
原告 張銘忠
被告 陳雅婷
上列被告陳雅婷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陳安信
法官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杰恩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