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16號
原告 郭育峰
被告 蔡慶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16號
原告 郭育峰
被告 蔡慶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6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