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54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廖子文

林倢伃

黃桂香

毛馨瑛

余瑞雲

郭麗英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曉鳴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楊啓男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

被告 呂欣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十九行至第二十行關於「42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6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48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0萬元×3+20萬元+20萬元+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66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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