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3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37號

原告 洪小琄

被告 張連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79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

法官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芳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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