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67號
聲請人香港商金匯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傑西 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已於民國94年1月29日、同年3月
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香港商金匯亞有限公│香港上海匯豐銀行│30,000元│93年8月14日│0000000│8│││ 司傑西 │台北分行│││││├──┼─────────┼────────┼─────────┼───────────┼────────┼────────────┤│002│香港商金匯亞有限公│香港上海匯豐銀行│30,000元│93年7月14日│0000000│7│││司傑西│台北分行│││││││││││││├──┼─────────┼────────┼─────────┼───────────┼────────┼────────────┤│003│香港商金匯亞有限公│香港上海匯豐銀行│30,000元│93年6月26日│0000000│7│││司傑西│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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