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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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1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訴訟代理人 池泰毅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