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18號原告 游奕鋭 被告 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 游奕銳 」之記載,應更正為「游奕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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