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633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
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依票據法之法律關
係,提起訴訟,系爭本票之付款地為臺北市○○路○○號15樓
,此有原告提出之本票在卷可稽。核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聲請人以本院無管轄權為由而聲請移轉管轄,尚有
未合,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姿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