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簡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2236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姓名『 吳准霈 』記載,
應更正為『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熊誦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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