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5年度店小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店小字第1538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謝禎祥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7段168巷5號2樓,有
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本件屬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第436條之9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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