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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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於95年六簡字第287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
費用3分之1。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一、起訴部分:2,650元
二、擴張部分:1,760元
三、合計:4,410元
四、相對人負擔(3分之1):1,47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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