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39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縣永和市○○路○○○號13樓,有被
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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