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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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徐文彬
代 理 人  鄒玉珍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新宗
相 對 人  彭新友
第 三 人  陳宗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經第三人聲請
  參加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之規定,
  命第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參加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陳秀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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