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9年度員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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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員補字第7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台幣262,816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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