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997號聲明人 吳美容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林水土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之母親,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前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於111年9月20日准予備查在案,此有戶籍謄本及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在卷可參。被繼承人林水土於111年5月23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母親,為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林水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水土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