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64號原告 張哲維 訴訟代理人 何剛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洪慧玲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