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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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7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競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高競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7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因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
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7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1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佐,可認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海洛因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警以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後
,均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初步檢驗報告單及檢驗照片在卷可佐,足見上開扣案物含極微量海洛因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爰均視同第一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134公克2注射針筒2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