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小字第82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賴李採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