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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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42號

原告 李慧芬

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 律師

蘇淑珍 律師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所明定。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經本院透過實價登錄系統及樂居網站揭露之訊息,蓮莊大樓於民國109年至110年間有多筆不動產交易紀錄,包含停車位有二筆,停車位價格均為80萬元。上開交易期間雖與本件起訴時間逾1年,但以近期台南市不動產交易價格漲幅,上開交易金額應屬合理,爰以此價格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徵收裁判費8,70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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