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45號

原告 黃昱勳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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