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45號
原告 黃昱勳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45號
原告 黃昱勳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