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許金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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