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315號
上 訴 人 許金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