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805號
上 訴 人  葉金玉
被上訴人   蔡英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1,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
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7日送
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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