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7年台覆字第7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七一號
聲請覆議人甲○○現改名右聲請覆議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決定(八十六年度冤獄賠償字第二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受不起訴處分,曾受覊押,係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覊押者,不得請求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決定機關以聲請覆議人甲○○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執行覊押九十五天,嗣予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以聲請覆議人於第一次偵查中自承:「之前 劉國卿 、 劉進輝 跟我要錢,曾帶弟兄來找我,我才找 陳坤益 幫我解決,我知道陳坤益也是管訓中心(出來)的兄弟」、「是我自己失誤(找陳坤益幫我解決)……我想槍擊事件是陳坤益主導的」、「(我也在場,但我未遭射擊,兇手只朝劉國卿、劉進輝射擊)大概是陳坤益跟兇手講不要射我」等語,認聲請覆議人知悉陳坤益係經管訓之不良份子,仍找其解決私人債務糾紛,且聲請覆議人在槍擊現場,兇手却僅朝劉國卿、劉進輝射擊,則聲請覆議人之陳述已使檢察官合理懷疑其有相當程度涉及教唆殺人之犯嫌。另聲請覆議人受檢察官訊問當時,陳坤益在逃,尚未到案,檢察官始以「犯嫌重大,虞逃,尚有共犯在逃,有串證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罪,有收押之必要」之理由,予以覊押禁止接見。故聲請覆議人於偵查中為檢察官覊押乃係因聲請覆議人自身不當之陳述,為有重大過失之行為所致,揆諸前開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自不得請求賠償,因而駁回其賠償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聲請覆議意旨謂聲請覆議人於案發當日僅係還債之行為,而陳坤益(因已死亡,亦經不起訴處分)查無其他不法之行為,開槍射擊原因不明,聲請覆議人偵查中據實供述,如何能認係不當行為云云,指摘原決定不當,難謂有理由。爰為決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啟賓 委員 紀俊乾 委員 許朝雄 委員 洪明輝 委員 陳宗鎮 委員 葉賽鶯 委員 石木欽 委員 陳國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