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再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再字第六一號
再審原告 古天培 再審被告 林萬順
林萬得 林萬添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四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許朝雄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