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62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被   告  曾素慧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東河鄉東河村南東河64號,此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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