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7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原告與被告 林伯梧 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台幣468,950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5,07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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