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維謙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維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維謙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1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8月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孫維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從實體上判決上訴駁回,維持原審所判處有期徒刑7年,於97年8月6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6月2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2月29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31日以法矯司字第10101153381號函核准假釋。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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