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翁茂森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0年度執聲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茂森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翁茂森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本院於97年10月30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34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5月1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執行已滿
2年,考核其在工場作業認真,遵守規定,服從管教,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檢具事證,陳報法務部以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7886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8月11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0571號函、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及成績記分總表等在卷足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上開聲請,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詹駿鴻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