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甲○○
1樓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返還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自行陳報每個停車位價值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共請求被告返還3個停車位暫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