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1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秀卿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1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簡字第154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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