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嘉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張妤涵 被告 劉佩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2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張妤涵對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213號,被告劉佩雯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羅紫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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