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森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又原判決為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之法律關係,係非因財產權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自應加徵十分之五,即第二審裁判費為4500元。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5日本院106年度婚字第13
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4,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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