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南市白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輝虎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邱文欽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邱文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0年4月23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新化區礁坑里三十六崙116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文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文欽之父 邱盈樹 前向聲請人借款,並以其所有之不動產即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設定抵押供擔保,嗣因邱盈樹於民國(下同)86年11月26日死亡,而由被繼承人邱文欽繼承其債務,惟邱文欽復於100年4月23日死亡,其死亡時留有上開不動產,而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依法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屬利害關係人,故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聲請鈞院准予指定遺產管理人,以利聲請人債權之受償等語。
二、按家事事件法第136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⑴聲請人,⑵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⑶聲請之事由,⑷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親屬會議未依第134條第2項或第135條另為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適用前項之規定;而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除自然人外,亦得選任公務機關。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又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再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邱文欽業於100年4月23日死亡,其死亡時留有遺產,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且未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等情,除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不動產登記謄本、債權憑證及本院前案查詢索引卡等在卷足憑外,並有本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098號、100年度司繼字第1101號被繼承人邱文欽之繼承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之相關卷宗可佐,堪認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正。又上開聲明拋棄繼承之繼承人 邱聖閔 、 邱泰諭 及 邱靖庭 等人經本院函詢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意願後,均未向本院陳明,顯見其無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亦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本院審酌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應歸屬國庫,本件被繼承人既遺有不動產,則於清償聲請人債權後,不無賸餘而由國庫取得遺產之可能,而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基於管理國有財產之權責,由其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執行管理及清算遺產職務,尚屬適當,是聲請人基於利害關係人身分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