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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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告 陳美鈴 被告 葉瑞津 (住所及年籍不詳)
張美惠 (住所及年籍不詳)
一、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於同年月22日提起書狀乙紙到院,雖書狀未記載抗告二字,但內容顯係對本院上開裁定不符,茲為保障抗告人之抗辯權,應認上開書狀係提出抗告之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