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9號上訴人 陳榮霖
楊雯瑛 共同送達代收人 柯尊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蔡秀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佰捌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各徵上訴裁判費14,7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28,230元(折算各繳14,115元),尚應各補繳58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