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麥秀玉 被告 陳惠芬
曾耀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5,684元【270萬元+65,900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15.78平方公尺×22,8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價值)=5,405,6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5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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