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 郭金城 訴訟代理人 劉國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曜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為本件訴之追加後,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934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尚須繳納38,9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謝婷婷